修订后的《管理办法》明确了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的几种禁止行为:擅自占用或挖掘桥面;机动车在城市桥梁上试刹车;擅自在城市桥梁上修建建(构)筑物;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/平方厘米(0.4兆帕)以上的煤气管道、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;利用立交桥、高架道路桥梁,或利用人行天桥护栏、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(隔音墙)设置户外广告设施;其他损害、侵占城市桥梁的行为。
此外,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、挖掘、钻孔、打桩、地下管道顶进、爆破、河道疏浚、打井、挖沙、采石、取土、堆土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,施工前应当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,并与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,采取安全保护措施。单位或个人如违反该项规定,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依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